在未取得交付使用的確鑿證據前,建議不對電梯安裝單位進行處罰-倍加信
2026/4/2 16:40:04點擊:
問:你好,領導。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 鍋爐、壓力容器、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、壓力容器、壓力管道、電梯、起重機械、客運索道、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、改造、重大修理過程,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;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,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。關于該條款中的“交付使用”定義是否有明確標準?比如電梯在安裝過程中,還未安裝完成,但可滿足基本運行,電梯安裝單位將電梯鑰匙給現場建筑施工方,使其用于運送建筑物料,此行為是否屬于交付使用電梯行為?
答:交付至少包括電梯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、三角鑰匙移交。在未取得交付使用的確鑿證據前,建議不對電梯安裝單位進行處罰。
回復部門: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
時間:2019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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